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案例 > >
律师

伪造父亲字迹转让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伪造父亲字迹转让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1999年8月5日,袁一伪造其与袁某签订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中约定将袁某使用的位于周围土地有偿转让给袁一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协..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伪造父亲字迹转让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09:51 热度:


案情简介:伪造父亲字迹转让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1999年8月5日,袁一伪造其与袁某签订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中约定将袁某使用的位于周围土地有偿转让给袁一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协议有许某、袁某签字鉴证。2009年11月,袁一在袁二以及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协议办理了房屋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后袁某于2011年2月病逝,袁二认为,袁一伪造的协议书明显系一个人书写,并且订立该协议时,袁一年龄为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不足以使其订立土地房屋有偿转让协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得到追认。袁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袁二的权益,故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因袁二要求腾退之土地及房屋已于袁二起诉之前被征收拆迁,袁一现未占有该宅基地及房屋,故对袁二要求袁一腾退土地及房屋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袁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房产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转让合同效力
那么,本案中转让行为是否无效?应如何认定本案房屋的归属?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是否成立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方能进一步确认是否有效。
其次,案涉《协议》系袁二于宁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取,现原、袁一双方均确认对于袁二从宁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调取的《协议》的内容不知情、且均认为该协议上的签名系非本人所书写,事后至今也未对该协议予以追认,故涉案《协议》并未成立。
因此因合同成立是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评判的前提条件,而涉案《协议》未成立,本案缺乏对该《协议》的效力作出评判的前提条件,袁二不能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关闭窗口
上一篇:未按约定交房,租赁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下一篇: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阅读

房屋买卖纠纷中产权纠纷的实际案例

以下是一些房屋买卖纠纷中产权纠纷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一房二卖引发的产权纠纷 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然...

婚前签署房产归属协议,不等于拿到“免被查封

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无份额?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那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

父亲名下有房,为何兄弟阋墙?

李某与林某婚后生育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儿女7人。1994年,李某甲出资购地修建房屋一间,并以其名义按当地风俗摆入伙酒。该房屋自建成至今均由李某甲居住,李某甲陈述因...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