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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房产产权登记的规定详解

在房产交易与归属的诸多环节里,产权登记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产权登记予以了明确规范,这些规定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下面,我们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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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房产产权登记的规定详解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8 16:10 热度:


在房产交易与归属的诸多环节里,产权登记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产权登记予以了明确规范,这些规定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下面,我们来深入探究《民法典》里有关房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内容。​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清晰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的变动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小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若仅仅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小王名下。只有完成了产权登记,小王才真正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此规定旨在通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示房产的权利归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二、不动产登记的管辖与申请材料​
(一)登记管辖​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这就明确了房产产权登记应在房屋所在地的相关登记机构进行办理。不同地区的登记机构会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统一的登记规范与流程,以此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一条指出,“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当进行房产产权登记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一系列能够证明其对房产拥有合法权利的材料,像购房合同、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并且,要提供关于房屋界址、面积等详细信息的材料,这些信息对于准确界定房屋产权范围、避免产权纠纷至关重要。例如,在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需要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材料,以此证明房屋建设的合法性以及自身对房屋的初始产权。​
三、登记机构的职责与限制​
(一)登记机构的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对登记机构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在房产产权登记过程中,承担着严格审核材料、核实登记信息的重要责任。通过查验材料,能够确认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询问申请人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登记事项的详细情况;实地查看则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等,以此保证登记信息与房屋实际状况相符。​
(二)登记机构的限制​
同时,为防止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这就为登记机构的行为划定了界限,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合理的要求与负担。​
四、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表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房产产权登记的核心文件,上面详细记录了房屋的产权归属、权利限制等重要信息。在发生房产产权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具有权威性,是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关键依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持有,用以证明其房产所有权的凭证。然而,当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进一步凸显了不动产登记簿在确定房产产权方面的核心地位。​
五、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一)更正登记​
根据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倘若房产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产权人姓名错误、房屋面积登记有误等,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或者获得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书面同意,登记机构就应当及时进行更正,以此保证登记簿记载的准确性。​
(二)异议登记​
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第二百二十条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作用在于,在一定期限内对房产产权的争议状态进行公示,防止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争议解决前擅自处分房产,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但异议登记并非长久之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否则异议登记将自动失效。若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房产预售等情形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后,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能够确保购房者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时,顺利取得房屋产权。在预告登记期间,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若擅自处分该房屋,比如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其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无法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不过,倘若购房者在债权消灭(如购房合同解除)或者能够进行正式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及时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将会失效。​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产权登记的规定构建起了一套完整、严密的体系,涵盖了从登记的基本原则、管辖、申请材料,到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效力,再到各种特殊登记情形等诸多方面。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房产市场秩序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产权变动行为,还是在解决房产产权纠纷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循《民法典》中有关房产产权登记的规定,以确保房产产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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