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案例 > >
律师

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案件简介】 再审申请人林锦州、黄静因与被申请人黄碧、黄满群、黄婉婷、黄惜珊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4 00:19 热度:


 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案件简介】
再审申请人林锦州、黄静因与被申请人黄碧、黄满群、黄婉婷、黄惜珊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锦州、黄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行为无效,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申请人补充被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一半价值人民币118560元违背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诉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向新河村申请办理涉案宅基地变更手续,也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该宅基地变更手续,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至今仍然是黄练西。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无效于法有据。造成涉案赠与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鉴于黄练西已将涉案宅基地交付林锦州、黄静使用,林锦州、黄静在涉讼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已居住20多年的现状,原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认林锦州、黄静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继续占有、居住及使用的权利,林锦州、黄静因不能返还涉讼宅基地应当折价补偿,故判令林锦州、黄静应当补偿黄碧、黄满群、黄婉婷、黄惜珊宅基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半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当事人之间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后赠与行为始产生效力。未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即使实际交付,赠与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关闭窗口
上一篇:借名买房,所有权归谁?
下一篇: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阅读

借名过户房产被挂名人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

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两人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男子以其母名义出售母亲房屋 法院:无效

男子以其母名义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母亲名下房屋,后母亲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房...

2021年盈科全国代理词大赛获奖名单揭晓,盈科上

青年兴,盈科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回顾盈科青年律师诉讼业务发展历程,总结青年律师的优异成绩,提升盈科全国青年律师业务技能水平,盈...

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 不交物业费合法吗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依法缴纳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各期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