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律师

房产纠纷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房产纠纷属于以下情况,法院不予受理: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房产纠纷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2 11:07 热度:


房产纠纷属于以下情况,法院不予受理: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不予受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产纠纷是什么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
1、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2、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来解决。
3、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房地产行政复议指不服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相应的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再申请复议。

 


关闭窗口
上一篇: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找谁投诉
下一篇:什么是小产权房屋小产权能不能买卖

相关阅读

离婚后原夫妻共同房产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对共同房产分割作出约定,离婚后该房产被拆迁,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解答:离婚后原夫妻共同房产的拆迁补...

夫妻共同房产未经一方同意被出售,买卖合同是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给第三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同意的一方如何维权?​ 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买方如何

买方购买二手房时,卖方未告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房款后,买方发现该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有权采取何种维权措施?​ 卖方隐瞒房屋抵押事实构...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购房者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卖方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该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索赔?​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