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就是遗产,房产是遗产中的一种。房屋遗产分割到底怎样进行?如何分割呢?
● 房屋遗产未分割擅自出售被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刘良系第三人刘策之子。 1982 年,刘策及其妻及子女刘良、刘彩霞分得唐山市某处公有住房一套。 1998 年 1 月,刘策夫妇购买了该房的所有权。同年 3 月,刘策之妻病故。但是,属于刘策之妻所有的房屋遗产一直未予分割。 2003 年 7 月 7 日,刘策与王大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刘策将房屋出售给王大成。同日,刘策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书面意见一份,内容为:刘策所有住房一套,其有两个子女刘良、刘彩霞,经与子女协商。都同意其出售此房,刘彩霞代表刘良签署同意出售意见,如出现任何问题由刘策负责。该书面意见上有刘策、刘彩霞的签字,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在审验刘策及王大成提交的
● 房屋遗产分割问题
我母亲在这一年之内相继去世,他们留下来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产,此房产原本是拆迁房,房产内有六人户口,包括:大哥、二哥、二嫂、我和父母。后来,因为困难,二嫂单位里又分里一套一室一厅的房产,而我也因为结婚的关系,搬出了父母的房子。父母的房产原本是在市区的,而后二嫂又把父母的房子换到了她单位所分房产的同一个小区里,现在父母相继过世,请问父母这两房一厅的房产我有没有继承权呢?谢谢
● 生前已处分房屋不算作遗产
读者王先生问:我祖辈有一套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一直由我使用长达20多年,我弟弟从没提出过异议。现在父母都去世了,他要求这套房子作为遗产来继承,这合理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解答: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其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该房屋长期由你管理使用,弟弟在父母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此房屋应早已归你和妻子共有,弟弟无权要求继承
● 关于分割房屋遗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 房屋继承法的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 房产遗产不分割就得被法院拍卖
2004年,刘某向陈某借款5万余元,一直没有归还。2006年12月,陈某将刘某及其丈夫一同告上法庭,法院遂判决刘某夫妇返还借款。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转载自谢您转载保留出处。
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将其前夫(已故)名下某小区203室房产卖给陈某,扣除借款和其他费用,陈某应支付4万余元作为购房款。
后来,双方在买卖房屋时又出现了分歧。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夫妇返还陈某11万元。
去年3月,过了法院调解的还款期限,刘某夫妇仍没有还钱。陈某就向仓山法院提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