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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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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15:47 热度:


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负责人:殷仲洁,该营业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居间协议已对买卖交易细节作了明确约定,故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居间协议是居间方为促成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而前期签订的先合同,并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拒绝追加春翔房产经纪公司为第三人,对证人证言采信不当,由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延误的责任在陈某,认定错误。此外,一审法院还存在侵犯陈某辩论权的程序瑕疵。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居间买卖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对系争房屋买卖的主要必备条款均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故陈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陈某未在协议约定补签房屋买卖合同的90天内补办出系争房屋的产权证,而其称系因李某的原因致使合同未能签订,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据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晓燕
审判员  赵 超
审判员  孟 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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