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案例 > >
律师

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看实际的情况;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解释》规定中的亮点。根据《解释》适用..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16:00 热度:


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看实际的情况;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解释》规定中的亮点。根据《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相关规定,购房人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该《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双倍赔偿,首先要对欺诈行为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主观恶意;三是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四是损害后果。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解释》第八、九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除此之外违约行为,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质量瑕疵、逾期办证等,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必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二、开发商违反认购书有何责任
购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未来某个时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没有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是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预售,但由于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仍应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至于取得预售许可只是房产商履行预约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不是适用于每一种情形的,在处理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在违约金之外的一笔补偿,所以,在开发商违约了之后就一定要积极的收集相关的证据,争取自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关闭窗口
上一篇:父母不肯出钱买房子违法吗
下一篇:房产法律纠纷怎么解决

相关阅读

借名过户房产被挂名人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

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两人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男子以其母名义出售母亲房屋 法院:无效

男子以其母名义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母亲名下房屋,后母亲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房...

2021年盈科全国代理词大赛获奖名单揭晓,盈科上

青年兴,盈科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回顾盈科青年律师诉讼业务发展历程,总结青年律师的优异成绩,提升盈科全国青年律师业务技能水平,盈...

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 不交物业费合法吗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依法缴纳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各期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