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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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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11:16 热度: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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