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案例 > >
律师

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

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14:10 热度:


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认定的?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5、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双倍赔偿。该惩罚性赔偿并非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不同领域可以设计出不同法律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司法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完全相同。前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情形,赔偿限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后者适用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上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在合同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来要求赔偿的情况,对于相关赔偿的标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下一篇: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何赔偿

相关阅读

新法赋能:商品房消费者如何排除强制执行?上

案例导入 (综合近期司法实践整理)张某购买某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支付了90%房款并实际入住。后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并拟拍卖。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

公房征收,部分签约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征收部

案例导入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承租人陆某1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房屋未确定新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共10人,分属两户。陆某1作为户内成员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

开发商债务缠身房屋被查封,购房人如何保住“

案例导入 陈某于2019年购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一套商品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陈某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宣传“鎏金橙铝板”交付变涂料,购房者能否退

案例导入 吴某、胡某购买某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看房时被宣传中鎏金橙铝板青云灰铝板大面积low-E玻璃的外立面吸引。然而交房时发现,外立面实际为大面积涂料、局部铝板。吴某认...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