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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动迁款各得三分之一”,后反悔不认账,法院怎么判?

案例导入 赵某1与李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子赵某2。2003年,三人用延安路公房动迁款及李某炒股所得购买了黄浦区一套公房,承租人登记为赵某2。2016年,赵某1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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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动迁款各得三分之一”,后反悔不认账,法院怎么判?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2 热度:


案例导入
赵某1与李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子赵某2。2003年,三人用延安路公房动迁款及李某炒股所得购买了黄浦区一套公房,承租人登记为赵某2。2016年,赵某1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2楼的租赁房屋属双方和儿子共有,待动迁各得动迁款的三分之一。”2017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又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2022年,系争房屋被征收,赵某2作为承租人领取了补偿款。赵某1起诉要求按2016年协议分得三分之一补偿款,李某与赵某2则主张2016年协议已被2017年协议取代,应属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买的公房,购房款来源于赵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两人均为实际出资人,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赵某1与李某在2016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待动迁各得动迁款的三分之一”,虽然协议名称为离婚协议,但当时二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该约定可视为家庭内部对将来财产的分割协议。2017年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虽载明“无共同财产分割”,但系争房屋属于公房,性质特殊,且2017年协议未明确涉及该房屋,不足以认定双方已变更或撤销了2016年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赵某1、李某、赵某2各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第12条: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就动迁款等未来财产达成的分配协议,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事后以其他协议未明确提及为由主张推翻的,若无充分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签订家庭财产协议时,应确保内容明确、签字真实,并妥善保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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