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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警示:上海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9


       
导语:
为规避限购政策或降低首付比例,“借名买房”在上海屡见不鲜。然而,当房价暴涨或代持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实际出资人往往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本文将基于《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解析上海法院对借名买房案件的裁判思路。
正文:
借名买房的法律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借名买房案件的判决存在分水岭:
如果借名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由于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性规范,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双方有书面《代持协议》,且出资凭证清晰,法院通常认可协议的合同效力,会判决代持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前提是出资人需先满足过户时的限购资格)。
如果借名是为了骗取贷款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这种明显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据“违背公序良俗”认定《代持协议》无效。
律师提示:即便协议有效,借名买房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旦代持人对外负债,房产被法院查封,实际出资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在上海法院的支持率极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是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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