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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上海二手房买卖“跳单”的法律后果与中介费支付标准——基于《民法典》第965条的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5


       
导语:
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为逃避中介费而“跳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跳单”的法律后果已非常明确。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在上海地区,何种行为构成违约跳单,以及最终需要支付多少中介费。
正文: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是规制“跳单”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跳单”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如果买家通过A中介看房,却利用A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私下联系卖家或通过收费更低的B中介成交,这即构成违约。但如果是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如自行发现、其他中介提供了不同房源信息)获得同一房源并成交,则不构成“跳单”。
关于费用标准,上海法院通常遵循“报酬相当原则”。如果最终成交是利用了原中介的信息,通常判决支付全额报酬。但若原中介服务尚未完成(如仅看房未协助谈判),法院也会酌情调整,通常在约定报酬的50%-70%之间裁判。作为上海房产律师,建议中介机构保留好《看房确认书》和微信沟通记录,这是维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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