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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出资买的公房,离婚后遇征收,补偿款归谁?上海高院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6-03-18 10:49


       
案例导入
曹某与谢某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儿子曹某1。同年,曹某母亲全额出资购买黄浦区一套公房使用权,租赁凭证登记在儿媳谢某一人名下。后三人的户籍均迁入该房屋,但均未实际居住,房屋一直用于出租。2011年,曹某与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对这套公房未作处理。2022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谢某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因对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曹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套由婆婆出资购买、登记在儿媳名下的公房,其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曹某、曹某1因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谢某作为承租人,可依照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具有特殊性——房屋是由曹某母亲在曹某、谢某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母亲在购买时明确表示仅赠与谢某一方,故该房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征收补偿款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房屋在离婚后由曹某母亲对外出租,并非谢某一人控制收益,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曹某适当多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对于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公有住房,其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出资人所有,而非简单按承租人与同住人规则分割。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若希望仅赠与己方子女,务必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明确“仅赠与本人子女,与其配偶无关”。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不仅要看户籍和居住情况,还要结合房屋来源、出资贡献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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