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一张收条可能改变结局:没有书面合同,16年后主张买房为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3-18 10:48


       
案例导入
程某因拆迁获得上海A区一套安置房,根据《入户通知》需补交约30万元房款和维修基金。这笔钱由王某代付,房子到手后一直由王某居住使用。2025年,王某将程某告上法庭,称双方早在2009年就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关系,自己除代付30万元外,还曾拿出35万元现金交给程某作为购房款,总价65万元,要求法院判令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程某则辩称,双方从未有过买卖合意,只是口头同意将房子“借”给王某使用,以抵扣王某协助办理拆迁手续的人情。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主张存在三大疑点:第一,如此大额交易,双方就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交易习惯;第二,对于关键的35万元现金支付,王某无法提供银行取款记录、收据或见证人等任何有效证据;第三,从2009年到2025年长达16年时间,王某从未催促签订正式合同或办理过户,与买受人通常急于确权的心理严重不符。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证据远未达到证明标准,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交易,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但举证难度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本案中,如果王某当年哪怕有一张简单的收条,结局都可能截然不同。针对房屋、车辆、股权等价值高、手续复杂的资产交易,务必以书面形式确认。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极难证明,法律风险极高。“先小人后君子”不是斤斤计较,而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把约定落在纸面上,让资金流转有迹可循,多一份证据意识,就能少一份诉讼风险。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