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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办证前“跳价”不卖了?买家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18 10:46


       
案例导入
李某购买了一套张先生的动迁安置房,因政策限制需满3年才能过户。3年后房价翻倍,张先生拒绝配合过户,声称“动迁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卖,合同无效”。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上海法院对于此类动迁房“跳价”纠纷的裁判尺度较为统一。虽然动迁房在取得产权证后有一定限售期,但买卖双方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要买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法院通常会判决卖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
关于“共有人不同意”的抗辩,若买家有理由相信签约人是全家代表,且房款已用于家庭,该抗辩通常不获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签约时其他共有人知情但未提出异议,事后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法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尚未取得产证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效力应予认可。若一方反悔,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违约金。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购买上海动迁房,不仅要签好合同,更要留存好居间协议、付款凭证、交房确认书。最好让全部安置对象(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共同签字,避免后续纠纷。入住后应及时缴纳水电煤费用,保留实际居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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