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1994年,日籍华人谷某因政策限制,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房,遂借岳父陈某之名在上海购房。房屋一直由谷某出租管理,产权证也由谷某持有。30年后,陈某在另案中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谷某遂起诉要求确权。
律师分析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借名买房纠纷中,若无书面协议,应从三方面审查:一是借名原因,当时确实存在政策限制;二是出资情况,购房款由谷某公司津贴支付;三是实际占有使用,产权证、租金均由谷某掌控。据此,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陈某协助过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时隔30年,只要证据链完整,法院仍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登记人已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借名人将无法追回房屋,只能主张赔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但该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只要借名人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际权属,法院可判决将房屋过户至实际权利人。
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一旦登记人反悔或身负债务,房屋极易被查封。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实际控制房屋及产证,保留好原始出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