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24年,上海浦东的张女士通过中介花费231万元购入一套房屋,入住两年后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2013年曾有老人高坠身亡。张女士深感恐惧,以“凶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而房东表示,老人系意外坠楼且未死于房屋内,不存在隐瞒 。
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必须披露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事件发生在2013年且死亡结果未发生在房屋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需披露的“凶宅”;其次,张女士2024年3月得知此事,却直至同年12月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已超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90天除斥期间,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但该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在上海购房时,若介意“凶宅”,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披露义务。一旦发现隐瞒,务必在90天内行使权利,否则将面临“维权过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