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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房屋被出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5-12-08 15:01


       
案例:黄某因经营小超市需要,租赁王某名下位于商业街的一套商铺,租赁期限为 3 年,月租金 8000 元。租赁期满 2 年时,王某因个人债务问题急需资金,未经通知黄某,便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商铺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 180 万元出售给赵某。赵某明知该商铺处于租赁期内,仍与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并要求黄某立即腾房。黄某得知房屋被出售后,认为王某未提前通知自己,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且赵某明知租赁事实仍购买房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商铺。​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726 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第二款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王某作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未提前 15 日通知承租人黄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侵害了黄某的优先购买权。赵某明知该商铺存在租赁关系,且王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仍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善意取得该商铺的完整所有权。因此,黄某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关注房屋的产权变动情况,若发现出租人有出售房屋的意向,可主动与出租人沟通,主张优先购买权。收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应在 15 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若同意购买,需及时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买卖合同,避免因超过期限丧失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明确告知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期限等关键信息,并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书面签收单等,避免日后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引发纠纷。购房者在购买已出租的房屋时,应首先核实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求出租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同时查看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租金支付等情况,避免因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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