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与范某结婚后,因无自有住房,一直租房居住。婚后第二年,许某父母为改善儿子儿媳的居住条件,全款出资 30 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许某与范某名下。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婚姻存续仅 3 年后,范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照市场价值 30 万元平均分割,即分得 15 万元。许某则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范某未实际出资,不应平均分割,仅同意补偿 5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许某父母出资购房时未与子女及儿媳明确约定赠与对象,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许某与范某的共同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并非简单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许某父母的全额出资是房屋购置的主要资金来源,范某未实际出资,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仅 3 年,双方对房屋的增值贡献有限,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许某所有,由许某补偿范某 7 万元。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应明确出资性质及赠与对象,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后续因婚姻变动导致财产流失。若父母希望出资款为借款,应与子女及配偶签订借款协议,并留存转账凭证等证据,明确还款责任。夫妻双方在接受父母出资购房时,可主动与父母沟通出资性质,必要时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对于未实际出资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留存自己对家庭的贡献证据,如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照顾子女和老人、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等,这些证据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作为争取合理补偿的依据。同时,离婚时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出资方的贡献,避免不当侵占出资方父母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