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购买价 120 万元。婚后,在妻子崔某的要求下,陈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矛盾日益加深,婚姻存续 11 年后,崔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市值已达 600 万元。崔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照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分得 300 万元,考虑到陈某的出资贡献,自愿让步主张 250 万元。陈某则认为房屋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名仅为维系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且自己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开支,崔某对家庭贡献较小,仅同意补偿 1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062 条、第 1063 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属于明确的赠与行为,该房屋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并非一律平均分割,需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存续年限、双方的出资情况、家庭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房屋的原始出资占绝对比例,且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开支,崔某虽对家庭有一定贡献,但并非主要贡献方,结合婚姻存续 11 年的实际情况,最终酌定崔某分得 120 万元补偿款,房屋归陈某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婚前房产婚后加名需谨慎,加名前应充分考虑婚姻稳定程度、对方家庭贡献等因素,若仅为一时冲动加名,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权益受损。若确需加名,可在产权登记时约定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避免后续分割时产生争议。对于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留存自己对家庭贡献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照顾子女和老人的记录、对房屋维护修缮的支出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作为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同时,夫妻双方可在婚后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后增值部分的分配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