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发现后,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法律保护,但侵害优先购买权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不知情且无过失)、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但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若第三人明知房屋已出租且未通知承租人,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过户,承租人有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
案例:赵某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 3 年。租赁期间,赵某未通知李某便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200 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赵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查明,张某购房时查看了房屋产权登记,未发现租赁备案信息,且支付了市场合理对价,判决买卖合同有效,赵某侵害李某优先购买权,需赔偿李某搬家费、租金差价损失共计 8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726 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但本案中张某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而非否定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1.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的通知期限(如提前 30 日)及违约责任,同时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公示租赁关系;2.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时,需书面通知承租人,保留通知凭证(如快递回执、邮件记录),避免举证困难;3. 第三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实地查看、询问邻居),避免因侵害优先购买权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