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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是否应该对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负责
发布时间:2018-10-25 11:27


       
中华新路817弄为区直管公房,产权人是区政府。请明确是否一旦发生火灾、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该追究房屋产权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因为作为产权人将存有消防、居住隐患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且不积极解决消防和安全隐患!
公开日期: 2018-10-22
公开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处理情况: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卢建辉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中华新路817弄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消防和安全隐患。 经了解,中华新路817弄属老公房,目前无煤卫独用,存在消防设施老旧的问题。目前,该处房屋已启动改造征询,您可以积极向居委会提供您的建议。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街道已定期同物业、消防支队共同进行巡查,排除消防隐患。在未来的改造方案中,也将充分考虑房屋的消防和安全要求,让居民能有安全的居住环境。 如不服本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静安区房产律师www.fclstd.com专业房产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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