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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有关动迁安置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10 19:48


       来信内容: 本人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村横河居民,因市政项目从原住地动迁,安置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安置过渡费同样发放到2017年12月31日,为响应国家政策,于2017年12月27日生下二胎,2017年12月8日进行选房,后知晓其他动迁户二胎均应享有40平方米安置面积,然而动迁公司从未就这个政策对于动迁户进行告知,导致我在不知晓此政策的情况下进行了选房,后与动迁公司进行协商。起初,动迁公司给我回复是,回搬通知2017年12月29日为截止日,不符合要求。然后在我出示二胎出生证,强调二胎是于2017年12月27日出生,符合动迁公司的要求后,二胎应享有4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申请正式进入流程,分别通过了村、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动迁办也给我出示了这张流程单,但是现在动迁办通知我二胎不符合要求,但没有给出任何书面报告,也没有任何政策性的文件。我认为我家二胎是在动迁安置期期间出生,并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为合法公民,也是我们家庭的一员,满足安置政策,应享受国家给与的安置面积。但是动迁办没有给于合理的处理意见,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回复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刘(先生/女士):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反映您系城桥镇鳌山村动迁户,安置期至2017年12月31日,于2017年12月27日生下二胎宝宝,后知晓其他动迁户二胎均享有40平方米安置面积,然而动迁公司从未就这个政策进行告知,导致您在不知晓此政策的情况下进行了选房,后与动迁公司进行协商,被告知不符合要求,对此不满。认为您家二胎宝宝是在动迁安置期期间出生,并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符合安置政策,应享受国家给与的安置面积。要求给予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经查:您原居住在城桥镇鳌山村横河XX号,您户在2013年4月起动迁,是属我区新城41-46号地块。我府对您户按照政策核定应安置面积260平方。在2017年12月1日进行回搬安置房屋时,您已经选择安置房3套,您户已经安置完毕。今次来访您要求对您儿子一家在2017年12月29日生育二胎增补40面积。我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您儿子不符合生育二胎增补40平方安置房面积的条件。
理由:一是您生产队分别在2012年7月30日张贴公告“沪崇征地告[2012]第52号”,在2012年9月10日张贴公布沪崇征地告【2012】第62号(即一公告),在2015年4月24日张贴公布沪(崇)征地补告【2015】第42号(即二公告)。回搬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2017年12月1日对41-46号地块拆迁户进行回搬,同时对递交增补面积递交相关材料截止日为2017年11月27日。根据上述二个条件,您儿子一家在2017年12月29日生育二胎要求增补40平方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仍有疑问,可向镇拆迁办进一步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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